一、申请发放对象
①百岁老人高龄津贴
具有我市城乡户籍,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②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
具有我市城区非农业户籍,年龄在 80-99 周岁,无基本养老金人员(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)
③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
具有我市九区户籍(含农业户口),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、低收入困难家庭、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,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
二、申请发放时间
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核准后,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。
三、停止发放情况
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死亡的,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(村)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或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通报信息,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)人民政府或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,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。
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死亡,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,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予以追回,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,停止发放津贴。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,可以重新申请高龄老年人津贴,重新申请核准后,从停止发放津贴的次月补发津贴。